《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权威发布 2018-06-20

  一、起草背景

  《中医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为促进和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起草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二、起草过程

  一是对《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等文件提出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有关要求进行了系统整理和分析,确定了《规范》的重点内容及调研关键问题。二是对2007年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实施以来关于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一系列技术性指南、规范等进行了梳理,为文件起草准备了丰富的专业素材。三是深入实地调研,就重点和关键问题现场听取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政策研究专家、法律专家、医疗机构、中医养生保健行业组织、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等不同层面人员的意见及建议。四是广泛征求全国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局机关各司办及中华中医药学会等相关行业组织意见及建议,并就一些重点和关键问题当面听取各相关部门和法律专家意见。五是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规范》定位、内涵等问题进行了充分探讨,得到明确指导性意见。在充分采纳相关意见基础上,形成《规范》。

  三、总体思路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服务健康中国战略,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要。

  (二)明确《规范》的定位。对象上,定位在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提供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按照《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等规定执行;内容上,“服务”定位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业”,对“服务”的管理规范涉及提供服务的场所、人员及使用的技术方法等。

  (三)落实“放管服”要求,处理好规范与促进的关系。既有规范化、专业化要求,又充分体现“鼓励、支持、促进”。规范化、专业化要求的目的是预防和控制风险、保障健康服务安全,更好地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和从业人员现状,注重合理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充分体现中医药特点。

  四、主要内容

  《规范》分为总则、服务内容及要求、服务人员、服务场所、服务创新、行业自律、附则等七个章节。

  (一)总则:主要包括《规范》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等。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一方面,根据目前各地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内容和技术方法的梳理总结,明确了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以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具体要求等;另一方面,依据《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明确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项目负面清单。同时,强调了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服务质量管理。

  (三)服务人员:从人员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入手,提出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人员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要求,并鼓励开展院校专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四)服务场所:从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经营场所入手,提出服务环境、服务区域划分、设施设备、文化建设等基本要求。

  (五)服务创新:一方面,鼓励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规范化、规模化发展,丰富服务内涵,创新服务模式,推进产业提档升级;另一方面,鼓励医疗机构利用自身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势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规范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六)行业自律:一方面支持建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业组织,强调充分发挥行业社会组织自律作用和服务功能;另一方面,推动负面清单管理作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市场管理的主要方式。

  (七)附则:主要包括《规范》的解释权、实施时间等内容。

  五、重点问题说明

  (一)关于《规范》的定位问题。目前,医疗机构提供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相对安全规范,而社会非医疗机构提供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存在的问题较多。《中医药法》第44条提出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是以问题为导向,主要针对非医疗机构提供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而言。“服务”的定位指“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业”,对“服务”的管理规范涉及提供服务的场所、人员及使用的技术方法等。

  (二)与《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关系。2016年1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围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提供的要素提出了发展目标和具体策略措施,作为部门引导性文件,体现了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业的鼓励、支持、促进和规范。《规范》在《指导意见》基础上,以“服务”为核心,结合已积累的有关工作经验,对既往已明确或有共识的要求进行了集中梳理,围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提供的要素进行了明确规定和细化。《指导意见》侧重宏观指导,《规范》重在具体化、可操作、能监管。

  (三)关于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人员资质问题。《规范》起草和调研过程中,大多数卫生计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同志、行业专家及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代表反映,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建议在《规范》中明确规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人员的资质要求。由于目前无上位法行政许可依据,《规范》从人员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入手,提出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人员的基本要求,未对其作准入性资质规定。

  (四)关于医疗活动与养生保健服务界定问题。由于部分中医技术的双重属性,致医疗与养生保健有时无法明确界定。考虑《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明确提出了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服务项目的负面清单,文件实施后各地反映良好、普遍认同。因此,我们以此文件作为界定医疗活动与养生保健服务及监督执法的依据,并强调了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等要求。

  (五)关于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类服务应由中医医师或在中医医师指导下开展问题。体质辨识等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类服务作为中医健康体检项目,专业性强,需要全面系统地掌握中医药理论、知识和技能方能开展,从保障消费者安全角度考虑,我们提出此类服务应由中医医师开展或者在具备中医医师资格人员的指导下开展。

  (六)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业发展问题。近年来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业发展迅速,对促进就业、拉动消费意义重大,《规范》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释放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潜力,引导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市场良性发展。因此,我们将服务创新发展有关内容在《规范》中单列,充分体现国家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鼓励、支持、促进”。

  (七)关于中医养生保健技术规范问题。在《规范》起草过程中,专家一致认为,中医养生保健技术规范应当作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技术类标准另行制定发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安全性、非侵入性、非创伤性为基本准则,委托有关行业社会组织筛选了5大类23项适合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使用的中医养生保健常用技术,拟与《规范》同时发布。